关于建立学校战线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学校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帮助广大高校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批学校战线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基地的标准
见习基地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的规模、专业对口等要素。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位,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和接收见习人员的能力;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
4.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
5.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6.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7.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应届毕业生。
二、见习基地的建立和对接
1.各高校(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等)团委要积极建立见习基地,遵循市场机制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基本规则,通过宣讲国家政策、寻求双方共赢、挖掘校友资源等方式,积极争取相关企事业单位支持,经双方同意,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见附件1),原则上谁建立谁签合同。高校原有的以团委为主建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纳入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范畴,学校战线见习基地自建自用、自行管理。原则上每所高校所建见习基地不应少于5个。
2.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由建立单位双方负责。见习基地按照团中央制定的统一标识挂牌(标识式样另发)。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团委即可授牌;在一个周期内提供20个以上岗位的,可申请省级团委授牌;在一个周期内提供30个以上岗位的,可申请团中央授牌。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对工作优异的见习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
3.各高校建立的见习基地一般用于招聘本校应届毕业生见习,岗位有空缺时可在高校间横向调剂。高校团委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把见习基地的有关情况对校内学生发布,并根据岗位要求做好咨询和报名登记工作,填写《见习人员登记表》,在和见习企业进行沟通后有序组织学生参加见习。见习人员选拔可以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有创业意向的应届毕业生。
三、见习人员的管理
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以企事业单位为主,由企事业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非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由学校负责。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学校战线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是当前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各省级团委学校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并将通知精神尽快传达到本地区高校团委,迅速落实。
2.各省级团委学校部要督促各高校团委在2月24日前落实见习基地名单并严格按照见习基地的标准进行实地考察,确认考察合格后填写“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于2月27日前以电子版(excel表格)形式上报团中央学校部。
2月底3月初,团中央将在媒体公布见习基地名单和有关岗位信息。
3.各省级团委学校部要对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及时将见习基地的有关信息报送团中央学校部全国学联办公室。
附件:1.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2.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
3.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共青团中央学校部
2009年2月6日
附件1: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事业单位)
乙方: (高校团委)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 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事业单位选人搭建平台。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 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 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____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第四条 乙方或乙方委托市(地)级、县(区)级团委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2至3个月。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安排见习内容。
第八条 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企事业单位各项规定。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有条件的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 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 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中央备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经所在学校团委推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实践能力。
二、见习岗位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学专业,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见习期间,协助乙方所在高校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与乙方所在学校共同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5.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8.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学校反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9.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0.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