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团省委《关于申报2008—2009年度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和广东省优秀团干部表彰人选的通知》的

发布时间:2009-03-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团总支、研究生团支部:

现将团省委《关于申报2008—2009年度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和广东省优秀团干部表彰人选的通知》团粤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并于3月27日前将申报结果报送到学校团委林起鹏处。

共青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申报2008—2009年度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和广东省优秀团干部表彰人选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

为纪念建团87周年,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广大青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广东实现“三促进一保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贡献力量,团省委决定在今年“五四”期间,表彰全省优秀共青团员和“十佳”团县委书记、“十佳”团支部书记、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书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表彰人选的申报条件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立场坚定,政治素质好;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贡献突出;曾获市级以上的表彰或奖励。

2、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人选的申报条件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奋工作,锐意进取;作风扎实,与时俱进;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从事团的工作一般不少于两年;所在团委或本人曾获市级以上的表彰或奖励。

3、广东省“十佳”团支部书记和优秀团支部书记表彰人选的申报条件是:截止2009年3月,在团支部书记岗位任职一年以上,年龄30岁以下;政治素质好,得到团员青年的拥护;热爱团的事业,勤奋务实,创新发展,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开拓创新,在团建创新、基层组织建设成绩突出,受过县级以上的表彰或奖励。其中,“十佳”团支部书记申报人选所在团支部或本人必须获市级以上的表彰或奖励。

4、广东省“十佳”团县委书记表彰人选的申报条件是:截止2009年3月,在团县(市、区)委书记岗位任职一年以上;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威信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刻苦学习,综合素质较高;认真落实上级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团建创新、基层团组织建设、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等工作成绩突出。所在团委或本人曾获市级以上的表彰或奖励。

二、申报办法及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需按分配的申报名额确定申报人选,部、省属高校由团省委学校部按分配的申报名额确定人选,并认真整理形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各单位要在申报的广东省优秀团支部书记中选定1人作为“十佳”团支部书记表彰人选,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十佳”。广东省“十佳”团县委书记的评选,由各地级以上市团委推荐1名候选人,经组织考察,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上报。

各单位登陆广东共青团组织部网站(http://www.gdcyl.org/zzb)下载广东共青团团务管理信息系统行填报,务必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系统数据、《申报表》和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2份报团省委组织部。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团组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走群众路线,注意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意见。推荐上报的人选要进经过严格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推荐质量。

2、各级团组织要注意推荐对象的代表性。推荐的人选应主要来自基层,面向一线,兼顾战线分布。要拓宽视野,广开渠道,适当考虑“两新”组织、农村、社区等团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优秀团员和团干部。

3、各级团组织要注意挖掘和树立典型。把这次评选表彰工作,作为检验我省“团建创新年”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作为加强团干部和团员队伍建设的有效载体,通过推荐评选,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共青团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联系人:刘 扬 曾宪怀

联系电话:(020)87185617、87185629

电子邮箱:gdtsw_zzb@126.com

附件:

1、2008—2009年度广东省优秀团干部申报表

2、2008—2009年度广东省“十佳”团支部书记、优秀团支部书记申报名额表

3、2008—2009年度广东省优秀团干部申报名额表4、2008—2009年度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申报表

5、2008—2009年度广东省“十佳”团县委书记申报表

6、2008—2009年度广东省“十佳”团支部书记、优秀团支部书记申报表

7、2008—2009年度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申报名额表

附件表格,请点击此处下载。

请点击下载:广东共青团团务管理系统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